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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广东颁布:黑斑蛙、虎纹蛙等超900种野生动物不能吃!违反罚款1万元以上!

禁食野生动物,作为野生动物消费利用大省的广东率先修法“出击”!

9日下午,《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在广东省人大官网挂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对违法食用行为大大提高处罚力度,食用者最高拟可罚款1万元。



禁食范围明确四类野生动物


省人大常委会此前专门紧急出台决定,明确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后,此次加紧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将有何不同?在下午的媒体吹风会上,条例修订专班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禁食四类野生动物:


一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二是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所有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猎捕、人工繁育、购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条例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的禁食范围进行明确,未作任何扩大和限缩范围。


条例明确禁食的范围限于陆生野生动物,对于明确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条例提出适用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对于对违法食用行为,条例新设处罚规定,要求包括对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部分繁育饲养陆生野生动物或可药用科研

目前条例明确禁食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使用?对此,条例征求稿开了一个“口子”,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后,纳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对于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条例规定,可以凭合法来源证明,按照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这意味着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用以药用和科研用途。


但名录将严格管理“出入”,条例要求,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实行专用标识管理。


据了解,目前国家有关部委正在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部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可纳入家畜家禽和经济水生动物管理,不受禁食范围影响。



现行条例保护范围过窄各方希望尽快审议通过

广东此次为何加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此,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广东是野生动物的资源大省、贸易大省、消费利用大省,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900多种,占全国种数10%左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贸易额占全国三分之一。


此外,广东民间有爱吃“野味”的传统,形成了较大的野生动物消费市场。部分群众存在滥食“野味”的陋习,“野味”市场和贸易巨大,灰色产业链屡禁不绝;据统计,今年截至3月8日,我省查处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281起,收缴野生动物13367头(只)。


鉴于现行《条例》保护范围过窄,大量野生动物未纳入保护管理范围。省人大常委会评估认为,有必要尽快修订《条例》,适应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健全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的监管机制,在制度上补齐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短板和不足。


根据此前有关部门的调研反馈,目前各方意见一致认为,修订草案稿相关制度规定符合新形势下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新立法精神,具有广东特色,希望尽快审议通过。



哪些是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次条例征求稿明确了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那么哪些是条例中所谓的“陆生野生动物”,市民应注意在日常生活应避免捕猎食用?


对此,省林业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资源调查,广东共确认分布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已有900多种(其中哺乳类约140种,鸟类590种,爬行类150种,两栖类60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114种(如华南虎、鳄蜥、黄腹角雉、林麝、豹、蟒蛇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9种,白鹇(省鸟)、黑脸琵鹭、穿山甲、猕猴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95种),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6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超过620种。


具体可见图谱:

来源深圳餐饮供应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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